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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06月05日 08:56 作者: 编辑:杨后超  审核:  点击:[]

 

 


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资金管理办法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切实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直属单位以及其他非法人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对学校的资金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财务处对学校的资金管理承担管理责任,学校各部门、学院以及其他非法人独立核算经济单位对所管理资金承担主要责任。财务人员或经办人员因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承担直接责任并负责追回损失。  

第三条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配合。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业务一律不予办理。  

第五条  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条凡发生的资金支付业务,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公务卡支付外,其他支付业务必须通过银校直联支付或银行转账办理结算。  

第七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四川省相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不得违规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切实加强银行支票,严禁签发空白现金支票或银行转帐支票。实行银行印鉴分管制度,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九条建立健全银行对账制度。按月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个银行账户余额的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审核等不能由同一人员操作。银行存款余额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确保资金安全。银行余额调节表年终与其他会计档案一并作为财务档案存档。  

第十条对于闲置资金,在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采取定期存款方式管理。严禁利用学校资金开展银行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银行出纳应妥善保管承兑汇票(书面、电子),同时登记备查账簿,对到期定承兑汇票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每月核对承兑汇票(包括书面、电子)的到期解汇情况,对到期未及时解汇的汇票查明原因并及时反馈给银行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零余额账户资金是财政拨付的资金,具有执行进度、执行绩效要求。学校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都是执行财政资金的责任人,必须按照财政要求严格执行,避免造成损失。  

 

第三章 往来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往来资金包括单位教职工因公个人借款、因公预付单位款等。个人借款按个人设置账户管理;单位往来按单位设置账户分别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借款管理  

1、学校正式职工具有借款资格。学生一律不得办理借款。离退休职工不得办理教育经费借款,离退休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需办理科研经费借款的,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借款的核销;离退休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经费借款的,需由项目管理单位(二级学院或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借出,并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借款的核销。

2、严格控制个人借款。按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借款,特殊事项需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3、借款人员办理的经济业务结束(如实习等)并已取得原始凭证后,应及时到财务报账冲销(归还)借款,如有剩余资金需一并交回,借款未用应立即归还。超过规定时间(20天)归还借款的,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05%收取资金占用费,费用在报账时扣除。

第十五条预付款管理  

因公预付单位款项,必须提供合同,按合同约定并在付款凭证上按资金授权审批制度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按照优先保障人员,维持部门运行,专项归口管理编制要求,做好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学校各类专项由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建设需要和当年学校财力统一安排。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财务审批制度办理资金支付,加强资金管理的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条学校对外投资、借款、融资计划应严格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取、退还施工单位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及金额。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按工作量完成情况办理。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财务报销票据有效期不超过2年(按会计年度计算)。  

第二十三条货币资金管理中,凡发生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公款私存,一经查出,将报学校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  

 

 

 

 

上一条:关于变更财务报销票据粘贴格式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催收催报借款、借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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