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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的温馨提示

2022年04月01日 11:25 作者: 编辑:杨后超  审核:  点击:[]

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现将办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政策规定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填报方法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通过手机个税APP进入专项附加填报,选择“婴幼儿照护费用”选项,按步骤完成相关人员信息即可。教职工在选择申报方式时,请选择扣缴义务人为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

三、扣除方法

财务处将根据税务端下载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发放5月份工资时扣除婴幼儿子女专项附加费用。2022年1-4月没有享受到的婴幼儿子女专项附加费用扣除可以在发放5月份工资时一次性补充扣除。

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财务处,咨询电话83032672,或纳税服务热线12366。


财务处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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