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教〔2019〕108号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保障专业大类招生及大类培养改革的有效实施,切实做好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创新培养模式,深化因材施教,满足学生全面成长和个性发展需要,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发展潜能,着力培养思想品德高尚,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过硬,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创新意识、国际视野,秉承西南石大精神的高素质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二、组织领导
1.学校负责研究和完善大类专业分流制度机制,统筹组织和安排相关工作,审查各学院大类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审议、处理分流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以及学生投诉、举报等重大问题。
2.学院是大类培养及专业分流的主体,具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学院大类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确定各专业分流人数,开展有关宣传、宣讲工作,组织学生报名、资格审查及录取,公示、公布分流结果并报教务处备案,协助调查和处理有关违纪违规及学生投诉、举报等重大问题等。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满足学生个性发展与控制专业规模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师资结构、专业布局、教学资源条件、社会需要及就业市场需求、教学组织与管理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大类各专业分流人数,既能最大限度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又能充分有效利用专业教学资源,推进学科专业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2.坚持尊重学生意愿和学业考察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学生专业选择意愿,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学生身体情况及本科入学后的学业成绩等方面,在所属专业类内进行专业分流。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四、分流时间
1.大类培养期为培养方案前两学期的专业类,在培养方案的第二学期第8周前实施大类专业分流,学生在培养方案的第三学期进入专业学习。
2.大类培养期为培养方案前三学期的专业类,在培养方案的第三学期第8周前实施大类专业分流,学生在培养方案的第四学期进入专业学习。
五、分流规则
1.学院应贯彻“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在了解和掌握学生专业分流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分流基本原则自主确定大类内各专业的分流人数计划。大类内各专业分流人数计划总和不少于该大类当前年级在读学生人数总和,且每个专业的分流人数计划不少于20人。
2.原则上,学业考察应以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以综合教务系统计算结果为准)作为主要依据。各学院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对专业设置特定的准入条件,但平均学分绩点所占学生分流排名成绩的比例不少于70%。
3.学生结合自身兴趣爱好和发展方向,按照相关要求自主填报符合专业体检要求(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的专业志愿,具体填报专业志愿数由各学院自主确定。
4. 学院结合本院分流细则和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模式进行专业分流录取工作。各专业录取的总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分流人数计划的110%。若专业录取人数不足20人,则该专业当年停办,相关学生由学院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
5.保留入学资格复学、休学复学或降级等学籍异动的学生,按以下方式进行专业分流。
(1)复学或降级前已确定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按已确定的专业进行修读,不占用该专业的分流人数计划。
(2)复学或降级前未确定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当前所在年级的专业分流并确定修读专业。若专业类停止招生,则学生可自主选择原专业类中符合专业体检要求的某一专业进行修读。
六、工作流程及要求
1.学校根据本科教学工作安排,发布启动当前学期大类培养专业分流工作通知。
2.学院根据本指导意见及通知要求,制定大类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专业分流人数计划、分流依据及专业准入条件、学生志愿填报要求、学院录取办法、分流名单公示、日程安排及相关措施等,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同时报送教务处备案。
3.学生按照所在学院大类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的要求,自主填报专业志愿。
4.学院按照本学院大类专业分流实施细则进行专业分流录取工作。
5.学院在本学院网站公示各专业录取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五天。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或学校教务处书面反映。
6.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确定的分流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经教务处审查后进行学籍维护。
七、其他
1.学院须通过入学教育、新生研讨课等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的学业引导和人生规划指导,引导学生合理选择专业;专业负责人和知名教授应尽早接触学生,对各专业的办学特色、学科方向、教学水平、服务面向及就业前景等进行全面介绍,提升专业吸引力。
2.辅导员、班主任等应积极主动参与学生的专业分流选择分析,积极疏导,让学生充分认识专业特点和明确自身兴趣志向,帮助学生科学选择专业,并引导学生服从学院在专业分流过程中的安排与调剂。
3.学校进一步完善专业建设水平评估及优化淘汰机制。对专业分流人数过低的专业,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水平和就业状况评估及分析,根据评估结果对其予以减招、缓招或停办。
4.大类培养及专业分流所涉及的奖学金评定、班级管理、住宿安排等配套制度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执行。
5.本指导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9级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