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本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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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大教[2017] 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及《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以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学生等);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四川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六条 申请省内转学的学生,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转入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转学手续。
  (一)申请转出本校的学生,应向本校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
  (2)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学院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7)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经审查,符合转学规定的,报本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拟同意转出学生的相关信息,由学校教务处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并出具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二)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除以上所列7项材料外,还应向本校教务处提交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材料(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章)。教务处接到学生转入申请材料(8项材料)后转拟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通过集体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学院章)。对学院同意接收的学生,报本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学校章)。对拟同意转入学生的相关信息,由学校教务处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并出具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对准予转入本校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材料(8+3项材料),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本校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申请跨省转学的学生,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均需多备一份。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材料先由转出学校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由转入学校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八条 学校每年两次集中受理转学备案工作,时间为每年4-5月和10-11月,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转学的学生,按转入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教学管理。
  第十条 转入本校的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学分,方可毕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转学后仍然有效,并按本校该课程名称和学分记入成绩档案;低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本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外的已修课程,可按任选课记载成绩。具体按《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首页地址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在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在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五章 申诉与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转学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理由,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申诉结果及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向学生进行回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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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5日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3日